前不久,村里的曹仁,想着回老家盖房子,而且就咨询了当天的村委会,得到的答案,让他有些难以接受,原本自己就是村里的,只不过把户口迁出去了,现在想要回来,反而是不让回来了,这也太不像话了吧!
事实上,对于宅基地的一个说法,在很久的时候就有流传,不过一直没有相关的政策支持,如今随着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等新规的实施,2025年农村宅基地继承政策也将迎来重大调整。
新规进一步明确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属性,并针对继承资格、房屋合法性等设定严格限制。根据这次的新规,有三类子女是无权继承农村宅基地的,即使是登记过户也不行。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,到底是哪三类子女。
根据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第三十五条,宅基地使用权与村民身份深度绑定,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继承使用权。
若子女户籍已迁出农村(如落户城市),则仅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,且需遵循“地随房走”原则。
房屋存续期间,子女可继续使用宅基地,但不得翻建、扩建或重建;若房屋因倒塌、灭失等原因无法居住,村集体将无偿收回宅基地。
比如说:小李大学毕业后户口迁至城市,父母去世后继承农村老宅。若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,宅基地将被集体收回,且小李无权申请在原址新建房屋。
举个例子:老张之子分户后获批120平方米宅基地(当地上限160平方米),老张去世后其子虽可继承父母80平方米宅基地上的房屋,但不得扩建,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。
依据《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五条,未取得规划许可、占用耕地建房等违建行为,房屋本身不具备合法产权,子女无法通过继承获得使用权。此类房屋不仅无法确权登记,还可能面临。
比如说:父母在耕地上违规建房,子女即使为本村户籍,亦无权继承该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。若房屋被拆除,继承人无法主张任何补偿。
1. 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,仅房屋可继承。非本村户籍子女继承后,使用权依附于房屋存续状态,且不得流转给非集体成员。
2. 部分地区允许城镇户籍子女对房屋进行修缮(如浙江),但北京等地明确禁止翻建,需提前咨询当地政策。
3. 要及时办理“房地一体”确权登记,明确家庭成员为共有人;定期维护房屋,避免因倒塌失去使用权;还可以通过出租、合作经营等方式盘活闲置房屋,保留未来土地增值收益。
2025年宅基地新规的核心在于平衡农民权益与土地资源保护。对子女而言,继承的关键在于房屋的合法性与存续状态。若涉及上述三类情形的情况,即便完成登记过户,亦可能因资格不符或房屋灭失导致权益落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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